時間:2024-04-09發布人:
1、兩種制度制定的宗旨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的宗旨是向發展中的地區轉移日本的技術、技能和知識,協助培養發展中地區的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各種人才。
但是,技能實習不是作為勞動力供需調整的手段。技能實習生作為勞動者和日本勞動者一樣適用日本勞動法并受勞動法保護。
《特定技能制度》的宗旨是為對應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勞動力嚴重不足,為致力于提高生產率;確保國內人才,在確保人才有困難的產業領域內構筑接受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外國人的組織體系。
日本實際上是勞動力非常缺乏的國家,從兩種制度的宗旨來看,《技能實習制度》還在強調接受技能實習生的目的是為了向發展中地區、國家轉移技術、知識;為發展中國家、地區培養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各種人才;不承認是為了解決日本國內勞動力嚴重缺乏的問題;而《特定技能制度》已經承認日本的中小企業勞動力缺乏,為確保提高生產率和國內人才,在一些人才缺乏的產業領域內接受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外國人才;而且還要考慮不要在大都市等一些人才過于集中的地區,在一些人才不足的地區接受外國技能人才。
2、兩種制度所持有的在留資格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的在留資格是《技能實習》;
《特定技能制度》的在留資格是《特定技能》;
3、兩種制度規定的在留期間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是技能實習1號:1年以內;技能實習2號:2年以內;技能實習3號:2年以內;合計最長5年。
《特定技能制度》通算是5年;
4、兩種制度對接受外國人的技能水平要求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對接收外國人沒有技能要求;
《特定技能制度》對接收外國人要求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5、兩種制度規定的入國考試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沒有入國考試要求;
《特定技能制度》要求日語水平、專業知識、技術技能要通過日本政府認定的機構考試并合格(技能實習2號結束表現良好的實習生可以免除考試);
6、兩種制度要求國外派出機關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要求有外國政府認可并推薦的派出機關。
《特定技能制度》沒有派出機關要求。
7、兩種制度要求監理團體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要求有經日本法務大臣認可的監理團體;像接收組合、接受商工會等;
《特定技能制度》沒有要求設立監理團體要求;
8、兩種制度要求的支援團體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沒有支援團體要求;
《特定技能制度》有支援團體要求;
9、兩種制度規定的轉籍或再就業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原則上不能轉籍或跳槽再就業。除非接受企業倒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通過接收組合辦理轉籍,不允許個人轉籍或跳槽;個人私自轉籍或跳槽,屬違法行為。
《特定技能制度》規定只要在相同工種之間可以跳槽換企業。
10、兩種制度規定的工資待遇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是執行當地法定最低工資;
《特定技能制度》是執行和日本人同工同酬;
11、兩種制度規定的接收人數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規定接收會社接受實習生的人數和會社正式員員工數有關,按一定比例接收;
《特定技能制度》接收人數沒有規定,按會社需求接收;
12、兩種制度規定的可以接受的行業工種不同:
《技能實習制度》有81個行業可以接收技能實習生;
《特定技能制度》僅限于14個行業可以接收特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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